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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债还是民间借贷?来看法官怎么说

发布时间:2021-04-14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李某和马某多次一起参与赌博。2018年12月28日,马某向李某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某现金2.2万元,用于还信用卡,该款于2019年3月30日还清,如逾期未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后李某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马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李某刑满释放后,以马某欠其借款2.2万元未还为由,诉至特克斯县人民法院。该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李某仅提供借条,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的合法来源,且在庭审陈述中对事实和经过存在出入,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双方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

  二审查明,李某与马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均认可在借条形成期间一起参与赌博。李某自认曾多次组织赌博,认可赌博过程中互相借钱的事实。马某对借款的时间、地点与李某陈述一致,认可其多次借赌债并认为案涉借款是三角赌债所形成。

  本案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审查的重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规定,李某主与张与马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除应举证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外,还应证明借条所涉款项已实际发生。但其除提供借条外,李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案涉借款已实际发生,亦未提供资金来源。结合李某因赌博罪、马某因屡次赌博,被司法机关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等事实,可以认定李某与马某在借条形成期间一直在参与赌博,参赌人员互相借赌债的事实,故案涉借条为赌债具有高度可能性。综上,伊犁州分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借款关系,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赌博系非法行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此外,借贷关系是否实际发生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必须审查的内容,如果仅出具借条,但并未实际交付借款,那么真实的借贷关系尚未形成。尤其在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原告除需提供债权凭证外,还应当提供证实借款实际发生的证据,人民法院要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邹洁)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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