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林区基层法院经常能够接到遗产继承的案件,有许多儿女,拿着老人的遗嘱,来继承遗产,但其所拿的遗嘱有时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遗嘱到底怎样才有法律效力呢?
一、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遗产,又有哪些财产是可以遗嘱分配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丧葬费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或被抚养人的经济方面的帮助,含有一定的精神抚慰的内容,不属于其遗产。
二、那么为了避免家庭纠纷,同时有了明确的遗产分配方案,遗嘱该怎么订立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哪些人不可以作为立遗嘱的见证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后,提醒大家在遗嘱继承案件中,所有当事人都是血脉亲人,不要为了遗产,断了亲缘。
(作者:张俊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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